靳寶等10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除了其他如動力、質量、排量等要求外,主要以最高設計車速對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進行了區分定義,即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即為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km/h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即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20km/h的兩輪車輛為電動自行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此,符合此定義的非機動車只有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均為機動車。
按照規定,企業生產的機動車產品必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但部分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減少開支,迎合消費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申請《公告》,以非機動車的名義非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這些車輛按照國家標準實際就是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進行登記和管理。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0]453號)中:“對未按規定列入《公告》或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或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車輛技術參數和相片與《公告》不一致、或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和實際車輛不一致的產品,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規定,公安機關如為其辦理登記屬嚴重的違規行為。目前,我省使用的機動車登記系統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統一開發并在全國范圍使用的,系統后臺自動比對機動車合格證和《公告》信息,無信息的車輛,系統無法審核通過。
我省個別地市也曾實行過對符合標準的登記、對不符合標準的嚴厲打擊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路面執法難度極大,警民矛盾激化,不時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形象。
綜上,國家對電動自行車以及機動車都是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的,但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按照規定,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就是非機動車,而其他“超標電動自行車”實際就是機動車,就應該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下一步,我廳將報請省政府協調省工信、質監、工商等部門,嚴把電動自行車準入關,嚴打企業非法生產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政府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堅決把住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和銷售等關鍵環節,堅決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危害社會。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將全力做好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登記發牌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感謝你們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