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嚴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制定輕便式電動汽車、代步車等新型交通工具標準規范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并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于54mm。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對摩托車的定義為“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對輕便摩托車的定義為“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2012年5月1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第9號公告發布了《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8382-2012)國家標準,適用于使用動力蓄電池驅動的座位數在5座及以下的純電動乘用車,提出了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80km/h、續駛里程應大于80km、0km/h~50km/h和50km/h~80km/h的加速時間應分別不超過10s和15s等安全性能、動力性能、加速性能、爬坡性能等方面的多項基本要求。
?按照以上三個國家標準,各個等級的電動車都是有據可循、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此,符合此定義的非機動車只有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車輛均為機動車,均應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但在實際中,部分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減少開支,迎合消費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非機動車的名義非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這些車輛按照國家標準實際就是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進行登記和管理。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0]453號)中:“對未按規定列入《公告》或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或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車輛技術參數和相片與《公告》不一致、或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和實際車輛不一致的產品,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規定,公安機關如為其辦理登記屬嚴重的違規行為。目前,我省使用的機動車登記系統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統一開發并在全國范圍使用的,系統后臺自動比對機動車合格證和《公告》信息,無信息的車輛,系統無法審核通過。
?我省個別地市也曾實行過對符合標準的登記、對不符合標準的嚴厲打擊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路面執法難度極大,警民矛盾激化,不時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形象。
?下一步,我廳將報請省政府協調省工信、質監、工商等部門,嚴把電動自行車準入關,嚴打企業非法生產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政府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堅決把住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和銷售等關鍵環節,堅決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危害社會。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將全力做好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登記發牌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感謝你們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