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勝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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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更加人性化處罰車輛違章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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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建議中所說,在現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電子設備越來越先進,實際應用也越來越廣泛。近年來,我廳交警部門投入了大量的“電子警察”24小時監控路面交通違法行為,通過技術監控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占全部交通違法查處80%以上,道路交通監控系統的使用與推廣,使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在預防交通事故上起到了人力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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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統一安排部署,我省于去年4月在全省范圍內開通了“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對外辦理業務。5月底,“交管12123”手機APP也全面部署完成,并開通運行,交管業務基本實現了網上受理、辦理、終端查詢等服務。目前,根據公安部交管局《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應用情況通報》和我省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我省交通違法告知率已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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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05號令)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從目前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系統運行情況來看,受違法數據由內網向外網轉遞工作流程和時限的影響,當事人一般可于違法行為發生后兩日左右在平臺查詢車輛違法信息,同時受手機運營商短信推送影響,部分交通違法短信可能達不到及時告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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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由于道路施工等因素影響改變行駛路線造成車輛發生交通違法的情況時常發生,是由于我省大部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為自動記錄設備,并且在捕獲車輛交通違法時,圖片攝取范圍無法將道路整體情況記錄下來,加之交管部門審核不嚴而造成的。針對此類情況,我們將加強技術監控違法信息審核工作,結合道路交通施工審批信息,進一步完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的采集、審核和違法信息錄入工作流程。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款等規定,予以消除違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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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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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