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
第1149號建議的答復
王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應建立死亡人口銷戶聯網系統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死亡證明出具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死亡證明應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具體情況為:公民正常死亡或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經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由公安機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二、死亡注銷戶口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因此,公安機關知曉公民已死亡后,不能直接注銷該死亡公民戶口。目前,公安部已著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您的建議內容我們將積極進行匯報,并建議公安部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時,充分考慮涉及死亡注銷的有關規定,使國家法律法規能真正惠民利民。
三、公安機關已采取的工作舉措
2020年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期間,我廳積極協調省民政廳獲取我省近三年死亡公民的火化數據112萬余條,經與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比對,共發現死亡未注銷戶口數據14萬余條,目前已指導屬地公安機關主動聯系死亡公民家屬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下一步,我廳將針對您在建議中提到的死亡未注銷戶口問題,積極與衛健、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死亡公民信息,并通報屬地公安機關聯系死亡公民家屬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此外,省衛生健康委已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出具死亡證明的同時,現場告知在限定時間內到公安機關辦理銷戶手續。省民政部門正在推進省級民政服務管理平臺建設(金民工程),平臺建成后,可實現部門間實時共享遺體火化信息。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遼寧省公安廳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