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培剛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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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解決華僑辦理國內居民身份證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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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為華僑核發居民身份證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需要華僑先落戶再辦理身份證,在不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的情況下,無法為華僑直接核發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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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簡化華僑回國落戶手續問題。按照《關于印發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規定:華僑回國定居,本人需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同意華僑回國定居的申請后,省僑辦將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本人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如要簡化華僑回國落戶手續,需要國家僑辦對文件進行修改。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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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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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