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曉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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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紅燈禁止機動車右轉的建議”已收悉,省公安廳高度重視,我們認為您所提出的建議非常好,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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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交通信號燈和通行有著明確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道路交通信號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道路交通管理的必要工具和基礎設施,直接影響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以及道路的通行秩序和通行效率,體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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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按照公安部部署的推進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配時和交通標志標線標準化工作要求,連續開展交通信號燈及設施排查和整改工作,摸清底數、健全臺賬、整改交通信號燈不符合標準、視認不清、被遮擋、與路口渠化不匹配、信號配合不合理、智能化不高等問題,消除轄區內交通信號燈設置不規范、不合理、不科學的情況。2018年在《遼寧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暢通提升計劃》(遼公通【2018】88號)文件中要求各市要按照《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16)國家標準,科學優化城市交通組織設計,優化交通信號燈控制技術,進一步提升交叉路口通行效率。持續推進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配時智能化和交通標志標線標準化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2019年前,各市交通標志、標線、路口燈具標準、規范設置率要達到95%以上。在設有左轉和右轉專用導向車道、且需要單獨放行左轉和控制右轉車輛的路口以及在設有右轉專用導向車道的路口,需通過控制右轉車輛來減少對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影響的路口設置組合式交通信號燈以保障路口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城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行人/非機動車較多的路口,采取右轉專用信號控制,減少右轉車輛對行人、非機動車的干擾;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人行橫道信號燈設置規范》(GA/T851-2009)、《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16)等標準規范,對道路上雙向車道6條以上(含)的交通主干路,設置斑馬線的路段盡量采取信號燈控制,對路面寬度大于30米,或路段、路口進出口機動車道6條以上(含),或過街橫道長度超過16米(不含非機動車道)的斑馬線,按國家標準要求科學設置二次過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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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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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