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豐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城市養犬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省公安廳黨委對養犬管理工作十分重視,要求各地公安機關站在構建和諧遼寧和對全省人民生命健康負責的高度,切實加強養犬管理工作,從根本上遏制犬害。全省治安部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并通過成立專門機構、加強輿論宣傳、嚴厲整治犬害等措施,全面加大了養犬管理工作力度。
但是,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因市民養犬愿望逐漸增強,犬數量增幅更加迅猛;市民依法養犬意識有所淡化,不文明養犬問題更加突出;養犬管理法規修改調整滯后,執法阻礙更加明顯;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公安機關壓力更加巨大等諸多原因,犬只傷人等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根據我國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驅使犬傷害他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傷害他人致輕傷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對犬看管不力,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視具體情況可按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經濟賠償問題,按民事糾紛處理。
面對嚴峻的養犬管理形勢,公安機關將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逐步完善各級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廣泛監督、養犬市民積極自律的工作機制,努力實現人與犬的和諧相處。
一、盡快修改《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養犬恢復管理費征收的新形勢,及時修改《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對養犬管理原則、行政職能部門職責、養犬標準、犬繁殖場、交易市場管理和審批、養犬人權力義務、行為規范和對違法養犬人的處罰等方面進行規范,使養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積極協調我省保險部門,適時推出針對犬只傷人的保險。(辦理犬證的費用中包含保險費用,已辦犬證的犬只若發生傷人事件,由保險公司依據發生金額支付醫藥費用)
二、全面完善政府統一領導下的養犬管理工作機制。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成立省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副省長任組長,公安廳、財政廳、衛生廳、農業廳、工商局、建設廳等部門的領導任副組長。同時,各市也要建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完善養犬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加大對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力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相關情況,確保全省養犬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高效運行。
三、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宣傳。以提高養犬人素質,增強其自律意識為重點,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宣傳作用,通過發放《致養犬市民的一封信》、《文明養犬倡議書》、《養犬手冊》等宣傳材料,設立社區養犬公示牌,開辦養犬宣傳欄、宣傳展板,開展社區養犬咨詢等活動,使廣大市民熟悉養犬管理要求,提升規范養犬意識。
四、進一步發揮社區及自愿服務組織作用。公安部門將會同民政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導社區居委會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通過社區宣傳欄、公開欄等有效載體,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二是通過召開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完善居民公約等方式,就落實《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對居民養犬的有關事項進行民主協商。三是組織社區居民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共創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園。四是貫徹《遼寧省志愿服務條例》,鼓勵、支持城鄉社區依法登記、成立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志愿者規范開展活動。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