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瑛琳、關素霞、張愛君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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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提出的《關于公安機關統一規范向律師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服務工作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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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第三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的規定,我們對查詢人口信息行為進行了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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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于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一旦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由法院派員出具正式公函及手續的,我省公安機關均能夠配合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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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們提出的尚未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信息資料的需求,建議公安機關制定有關規定規范查詢行為的建議,我們會同省高法、省司法廳等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均認為應該予以采納。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出臺關于律師在立案過程中查詢人口信息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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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們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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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