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
第1305號建議的答復
王嵐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調整〈遼寧省禁養犬目錄〉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盡快調整《遼寧省禁養犬目錄》允許省內居民飼養秋田犬、德國牧羊犬和中華田園犬,提高對以上犬種以及烈性、大型犬認知度和包容度”的答復
按照2015年1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犬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為適應我省養犬管理工作需要,結合我省養犬管理工作實際,在廣泛調研及相關專家論證的基礎上,2015年1月13日,遼寧省公安廳會同遼寧省畜牧獸醫局聯合確定了我省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養的烈性犬39種、大型犬9種,并向社會公布。其中秋田犬、德國牧羊犬及中華田園犬屬于我省規定39種禁養犬種類。
雖然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犬業聯合分會對秋田犬、德國牧羊犬正面評價很高,但對該兩種犬評定的特性大多只適用于犬主本人。而對非養犬的一般群眾而言,秋田犬體型龐大、有攻擊性,德國牧羊犬體型龐大、性格冷漠、有攻擊性、令人畏懼。另外,中華田園犬在農業農村部確定的49 種烈性犬名單之中,我省并不存在隨意擴大解釋、擴充適用之嫌。
因此,將秋田犬、德國牧羊犬及中華田園犬三種犬種從我省確定的39種禁養犬中刪除,需要廣泛征詢養犬人和非養犬群眾的意見,并經相關專家反復論證,才能組織實施。
二、關于對“轉變管理思路,加強對犬類飼養者、管理者科學管理,進一步實現社會治理的規范化、精細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答復
在借鑒北京、上海、福建、廣東等先進省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全省養犬管理工作實際,省公安廳堅持以解決“違規養犬、遛犬”等突出問題為重點,以“管住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為核心,以“責任牽動、宣傳推動、部門聯動、社會發動、創新驅動”為牽引,全力推進不文明養犬行為的精準施治、標本兼治、系統整治,逐步實現“管理服務規范有序,違法違規養犬問題得到有效遏止,文明養犬意識顯著提升”的總體目標,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堅持責任牽動,完善“網格化”治理體系。針對不文明養犬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責任落實不到位、作用發揮不充分、要求執行不徹底等問題,全省公安機關本著“條塊結合”的原則,構建“省、市、區、街道、社區”五級“網格化”責任體系,構建“網格化”責任保障、系統治理體系。二是堅持宣傳推動,營造“常態化”治理氛圍。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業委會等基層組織作用,進網格、進小區、進樓棟,將文明養犬宣傳覆蓋到社區的每個角落。利用微博、微視頻、抖音等新媒體陣地,開展豐富多彩的網絡宣傳活動,營造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三是堅持部門聯動,建立“長效化”治理機制。進一步完善 “情況通報、線索轉遞、聯合執法”等聯動機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源頭治理”,對不牽繩遛犬、飼養禁養犬、犬只隨地便溺等突出問題,采取現場交辦、下發督辦單等方式,逐一登記備案、監督整改,確保整治工作常態化、長效化。四是堅持社會發動,推進“多元化”治理模式。以推進“職能部門專業監管、社區街道常態監管、行業協會協同監管、社會群眾參與監管”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為切入點,對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全面營造高壓嚴管、嚴治態勢。
下一步,全省公安機關將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依法管理,推動全省養犬管理工作科學、規范、可持續性發展,努力實現養犬管理工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和管理效果的和諧統一,為打造平安、和諧、健康、文明、宜居新遼寧做出更大的貢獻。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遼寧省公安廳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