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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委員:?
您提出的《建議盡早出臺<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第三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的規定,我們對查詢人口信息行為進行了嚴格控制。?
目前,對于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由法院派員調查并出具正式公函及手續的,我省公安機關均能夠配合提供查詢服務。?
針對您提出的尚未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問題,我廳于2018年下半年會同省司法廳及省律師協會共同研究了此項工作,并已將相關結論報請法制部門進行審核,待審核通過后將依法依規開展查詢服務。?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