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英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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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關于解決我省中心城市潮汐交通流擁堵的有關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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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住宅建設向邊緣發展的趨勢,我省各市特別是沈陽、大連等中心城市的城區道路交通流量均發生了不同程度變化:城區主要干道的路口車輛呈“潮汐”式特點,呈現車流早晨流向市中心、傍晚則流向邊緣地區或早晨集中向北(南或東)、傍晚集中向南(北或西)流動。這種情況不僅使交通秩序混亂,易發事故,而且使沿途市民上、下班浪費更多時間。正如您所說“潮汐流已成城區交通擁堵的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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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切實推進城市交通擁堵治理,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變化規律和道路條件,推廣潮汐車道建設應用,努力提高道路時空資源利用率。潮汐車道是指車輛行駛方向可隨交通管理需要進行變化的車道。潮汐車道技術通常運用在路段上,可根據交通潮汐現象和車流量變化情況,通過更改對應車道的車道信號燈顯示,調整潮汐車道內車輛行駛方向,提高空閑車道利用率,增加道路通行能力。但是,由于潮汐車道對于道路實施條件較為嚴格,并非任意道路都可以設置。只有當道路與交通流同時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設置潮汐車道才能到達合理分配道路資源、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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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條件:道路上雙向機動車車道數為三車道以上;起點終點處通常為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道路上應無其他交叉口;潮汐車道長度適當,宜控制在0.5-5公里以內;道路不應有固定式中央隔離設施,有條件的,可使用磁吸式警示柱等移動式設施進行道路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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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流量條件:交通量小的方向在去掉潮汐車道后,通行能力應能滿足交通需求;特征時段內交通量大的方向應具備交通量方向分布系數﹥2/3(交通量方向分布系數=一行車方向交通量/雙向總交通量);不宜在經常雙向擁堵,擁堵點集中在進出口附近的路段范圍內設置;交通變化的時段必須持續一定的時間,一般不小于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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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安排:潮汐車道通行方向發生變化時,一般采用足夠時間的全紅模式清空車道,即全紅時段雙向車輛均不得進入潮汐車道內行駛,此時仍在潮汐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應立即駛出潮汐車道,進入普通車道內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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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管理:設置流量監測及排隊監測設備,掌握流量變化的潮汐性規律,科學設置潮汐車道轉換時間點段。同時加強對潮汐車道的巡邏管控,對于違反通行規則進入可變車道行駛的車輛,能夠第一時間發現,特別是使用智能化設施對違反規定進入車道駕駛人進行拍照取證,嚴格依法處罰,提高駕駛人的守法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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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沈陽等城市潮汐車道運行情況看,由于可變車道時間設定是固定的,可變車道通行能力一般來講也是固定的,進一步提高路口通行能力顯得較為困難,仍存在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但是,其突出的便捷性和靈活性,是當前在“寸土必爭”的城區中深挖道路通行潛力的發展方向。為此,下一步我們擬從如下方面加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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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進一步完善潮汐車道控制系統。利用系統對“潮汐”現象進行反復監測,不斷完善數據的客觀性和規律性,力求設置可變式車道取得較為明顯的排堵效果。二是進一步完善標志標牌。潮汐車道系統包括可變車道標線、可變式車道標志牌以及輔助標志,通過這三重提醒確保司機了解車道的“突然變化”。三是實施現場有效監控。利用潮汐車道控制系統根據流量往返規律,配置一定的時間儲存在電腦芯片上,隨時根據道路實際流量進行車道變換操作,避免綠燈路口空閑情況,節約信號燈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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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說,完善和加強城市潮汐道路交通管理,僅僅是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措施之一。“城市交通病”的“醫治”,還應綜合考慮人、車、路和環境等多層面、多維度的要素,需要城市各相關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多措并舉、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健全提升交通系統總體效能的政策體系,加強政策研判評估。以“交通承載能力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針對交通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制度措施、科技設施等多個層面,從政策體系的系統性、適用性、時序性、實戰性等角度完善政策體系。二是構建城市智慧交通管理研判平臺,實現交通管理動態監控。廣泛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通過研判平臺,分析不同措施實施下的交通承載能力實時變化情況,以及對其他交通要素產生的影響情況等。三是建立社會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互動交流平臺,創新交通治理模式。開通“交通組織建言獻策、交通違法隨手拍、交通事故e處理”等實時、在線、互動的交流渠道,打造發現問題更加“接地氣”,解決問題更加“快準穩”的管理新模式。四是堅持可持續發展的交通理念,制定長遠發展策略。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將城市先前占用自行車道和人行道設置的機動車道“還路于民”,保證自行車道和人行道設計規范、連續,合理施劃公交專用道,加強專用道通行秩序管理;從乘坐公共交通的舒適性、安全性、便捷性、經濟性等方面,制定增強公共交通方式吸引力的有效措施,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引導公眾減少使用小汽車、減少小汽車出行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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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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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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