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天忠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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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保障救護車特別通行權利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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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研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條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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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出臺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本轄區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未經批準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或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情況。為進一步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我省制定了《遼寧省規范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實施方案》,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救中心(站)和網絡醫院分階段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全面發揮省、市、縣三級監管體系作用,實現了監管關口前移。下一步,我省將加強對院前急救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對于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設置及其執業人員資質和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依法嚴肅處理擾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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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救護車屬于特種車應特殊處理和可以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不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限制行駛和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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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救護車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同為特種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同時規定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因此,救護車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是有道路優先通行權的,可以不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限制行駛和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的問題。救護車如因搶救病人或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發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是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更不能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隨意攔停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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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急救車執行任務違法記錄本地可消外地不行和每年需集中打報告后處理,過程繁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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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和搶救病人時因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拍照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05號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是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核實后予以消除違法記錄的。在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和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的,對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時產生的違法記錄向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應當予以消除違法記錄,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下一步,我們將推動各地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關規定,簡化救護車因急救任務產生交通違法記錄處理程序,及時快速處理。同時,協調救護車跨地區違章記錄處理問題,推進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對救護車處理違章問題不得區分本地及外地牌照,依法依規為救護車處理違章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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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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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