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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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公通〔202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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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廳關于船舶和人員進入界江向
公安機關報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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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船企業,船主、漁(船)民群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3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船舶和人員需要進入界河(江、湖)活動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接受查驗”。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和公安部《關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報告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報告主體
在丹東邊境地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各類船舶(我國軍用船舶、公務執法船舶及國有航運企業船舶、外國籍船舶等國家另有規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實際經營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隨船的船員、漁(船)民等應當向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和進出港信息。
二、報告項目和要求
邊境派出所對在本轄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船舶,實行進出港即時報告制度,報告的時間分別為船舶出港離岸前和入港靠岸前。對營運時間固定的旅游、客運等運輸船舶,結合管控實際,實行周、月報告制度,報告的起始時間、工作周期視具體營運情況而定。
(一)報告船舶基本信息。首次報告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頭左/右前45°,拍攝船體照片)、船名船號、船體概況(長、寬、高、噸位、船體材料、功率)、船籍港、作業類型、作業區域、船舶來源、船務公司、常駐停泊點、船主、船上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手機號碼、微信號、衛星電話、無線電臺等)。
(二)報告人員基本信息。首次報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本人免冠近照(胸部以上)、船員證、戶籍地址、現住地址、聯系方式、服務船舶、區域性質、船上職務、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三)報告進出港信息。已進行船舶和人員基本信息首次報告的船舶進出港時,船主或船長應當在進出港前即時向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進出港船名船號、時間、進出港地點、事由、作業區域范圍和隨船人員列表等。
三、報告途徑和方式
由船主或船長持船舶證件、人員身份證件到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為全面簡化報備程序,進一步優化便民服務舉措,提升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采集報告率,船主或船長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微信等方式聯系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港信息。
四、其他相關事宜
(一)船舶和人員需要在丹東邊境地區水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等活動的(卸貨、轉港、補給、捕撈作業、塢修、旅游觀光、運輸、養殖、工程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后,向船舶停靠地邊境派出所報告,并接受查驗。
(二)涉船企業,船主、漁(船)民群眾應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船舶、人員基本信息首次報告。對于未進行首次報告基本信息的船舶和人員,將不予進行進出港信息報告。
(三)船舶、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后7日內,報告變更信息。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還可以收繳用于實施違反陸地國界及邊境管理行為的工具”,涉及到其他船舶違法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其他不明事宜請聯系停靠地邊境派出所。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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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邊境派出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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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廳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